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更好地发挥学会作为第三方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奖励均为科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后,推荐成果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学会接受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对促进机械工程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宁夏机械工程学会接受机械工程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评价范围
(一)机械工程领域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原始实验记录等。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学说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二)机械工程领域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产品、样品、样机、部件、技术方案、应用方案、功能结论、标准等。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三)机械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四)机械工程领域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著作等。重点评价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
注:以上成果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科学价值、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