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械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宁夏机械工程学会 | 发布时间: 2023-12-28 | 7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八条 学会下设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成果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价专家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开展评价,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成果出具评价意见。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作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权利及义务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干扰;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原则;

(三)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不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定的客观性。

(四)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接受礼物礼金、不相互请托打招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随意透露评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评价专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七)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成果评价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受理后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成果相关材料;

(四)学会组织评价;

(五)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评价要求;

(三)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研究成果成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学会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成果评价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一般应包括:

(一)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二)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三)应用情况证明;

(四)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五)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