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更好地发挥学会作为第三方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奖励均为科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后,推荐成果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学会接受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对促进机械工程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宁夏机械工程学会接受机械工程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评价范围
(一)机械工程领域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原始实验记录等。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学说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二)机械工程领域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产品、样品、样机、部件、技术方案、应用方案、功能结论、标准等。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三)机械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四)机械工程领域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著作等。重点评价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
注:以上成果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科学价值、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八条 学会下设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成果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价专家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开展评价,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成果出具评价意见。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作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权利及义务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干扰;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原则;
(三)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不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定的客观性。
(四)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接受礼物礼金、不相互请托打招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随意透露评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评价专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七)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成果评价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受理后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成果相关材料;
(四)学会组织评价;
(五)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评价要求;
(三)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研究成果成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学会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成果评价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一般应包括:
(一)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二)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三)应用情况证明;
(四)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五)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评价会召开之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须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七)其他材料:产品照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设计图、应用现场照片等(不强制提供)。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十七条 对所聘请评价专家的咨询费,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宁夏机械工程学会。
附件下载:宁夏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联系人:赵老师 17809513545